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》GB55037-2022中为以下要求:
一、除筒仓、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,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,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、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、方向指示正确清晰、视觉连续:
1 甲、乙、丙类厂房,高层丁、戊类厂房;
2 丙类仓库,高层仓库;
3 公共建筑;
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;
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;
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;
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、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、车辆基地、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;
8 城市交通隧道、城市综合管廊;
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;
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。
二、除筒仓、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,厂房、丙类仓库、民用建筑、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:
1 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(间)、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难走道及其前室、避难层、避难间、消防专用通道、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;
2 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;
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、餐厅、演播室、售票厅、候车(机、船)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;
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;
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,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,楼梯,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,车辆基地,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;
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,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;
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;
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。
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》 GB51309-2018 中对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。